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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切实做好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桂教〔2011〕8号,以下简称“桂教〔2011〕8号”)

  (五)《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解决好被清退代课人员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9〕235号,以下简称“南府办〔2009〕235号”)

  四、补助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南宁市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补缴当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可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一)1986年12月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或认可聘用(备案)的民办教师。

  (二)2003年7月1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或认可聘用(备案)的代课人员。

  五、参保方式

  (一)被辞退、清退或自动离岗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落户在农村的原则上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落户在城镇的原则上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如个人自愿且有经济承受能力,经本人申请,可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

  (二)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所在教学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六、财政补助办法与责任分担

  (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属于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规定补助对象范围、且自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才可获得财政补助。

  (二)对被辞退、清退或自动离岗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且自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按其当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累计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由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发放补助。从教21年以上(含21年)的给予每人每年1500元的补助、从教16-20年的给予每人每年1200元的补助、从教11-15年的给予每人每年900元的补助、从教6-10年的给予每人每年700元的补助、从教1-5年的给予每人每年500元补助。按照上述规定产生的财政补助,由各县(区)、开发区按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规定向自治区财政申请60%的补助,其余40%财政补助部分由各县(区)、开发区自行承担(其中,六城区可在40%财政补助中按财政管理相关规定向市财政申请50%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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