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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四章 激励方案的拟订和审批

  第十三条 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当拟订激励方案。激励方案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以下统称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负责拟订。

  第十四条 激励方案涉及的财务数据和资产评估价值,应当分别经国有产权主要持有单位同意的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内部管理机构拟订激励方案时,应当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应当将激励方案及听取职工意见情况先行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
  (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相关材料报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其中,省属企业按照省国资委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二)由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相关材料暂报其主管的部门、机构批准。其中,省级事业单位全资与控股企业按照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者外聘律师对激励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自受理激励方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定意见。符合条件的,形成审批文件,正式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企业激励方案后,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应当将批准的激励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方案时,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批准文件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企业可以选择一种或者多种激励方式,但是对同一激励对象不得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产业化项目进行重复激励。对已实施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企业在5年内不得再对其实施股权激励。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成立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各地开展试点工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安徽证监局以及合肥、芜湖、蚌埠三市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具体承担有关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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