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直接发放的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的规定,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按确定的标准全额补助。
新农保参保人员,缴费满15年后,每增加1年缴费,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所需资金由县人民政府筹集。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和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由国家和省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待遇。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死亡,符合县人民政府殡葬改革政策的,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元,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如老人自愿,也允许补缴,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后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年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达到年满60周岁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达到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条件的,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地方政府缴费补贴。
八、基金管理
新农保基金按照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即对基金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国家和省现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市级管理,县级经办,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广,适时提高管理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