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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四、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保证行政强制主体合法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还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防止出现重复实施行政强制的现象。按照《行政强制法》对实施主体新的规定,各级政府和工作部门都要对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全面清理。对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委托的以及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都要予以纠正。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具体方案由省政府法制办制定。政府法制机构要对行政主体认真清理,提出处理意见。对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报同级政府审定后公布。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政府公告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012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要与文件清理同步完成。

  五、加强行政强制执法人员管理,切实提高行政执法质量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各级政府和工作部门要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实施行政强制的执法队伍进行清理,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岗位。要从建设法治政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出发,不断加强执法队伍的管理。要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统一核发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件。要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规范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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