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水利改革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1、沙河应急水源工程

  计划在沙河南岸水源地打井42眼,通过输水管线将水输入市供水集团第四、六水厂,与市区管网相连。日产水量30万立方米。工程投资8亿元。

  2、滹沱河水源地应急供水工程

  为满足城市应急备用水量的基本需求,提高城市供水的应急保障能力,计划在滹沱河地下水源保护区内新凿井50眼,新增日产水量约10万立方米,日产水量达到25万立方米左右,工程投资1.5亿元。

  3、石家庄市城市供水工程

  通过省会主城区与东部产业区供水主干路联网,整合省会供水市场;正定新区新建日产水量10万立方米地下水厂一座,铺设配水管网35公里;对市区现有地表水厂实施臭氧粉末活性炭处理工艺改造,祛除水中的嗅味,工程投资4.4亿元。

  关停市区自备井231眼,铺设配水管网45.33公里;对老旧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工程投资1.23亿元。

  4、市区新建消火栓工程

  根据城市“三年上水平”目标任务,结合消防要求,在市区各街道新建、补建消火栓2124座,工程投资0.82亿元(不含破路、绿化补偿费等)。

  上述项目总投资15.95亿元。

  5.3.3城镇供水工程

  石家庄装备制造基地应急供水项目是以冶河和岗南水库两大水源为依托,充分利用韩家园水库的水源调节优势,通过有压管道由韩家园水库给装备制造基地供水,供水管线长12.6公里,总投资3560万元。

  5.3.4滹沱河地下水库工程

  为有效解决南水北调来水不均匀性与城市供水连续、稳定性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科学有效利用引江水和本地地表水,以南水北调水为主水源,建设滹沱河地下水库工程,调蓄涵养地下水。包括引渗补源工程、地表入渗与拦蓄工程、管理监测工程、治污工程等,工程总投资1.5亿元。

  5.3.5雨水集蓄利用和污水处理回用

  为有效解决西部山前人畜及基本口粮田灌溉用水问题,并为山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太行山绿化、旅游开发提供水源保证,计划在8个山区县(市、区)建设雨水集蓄高效利用工程。主要建设雨水集蓄利用工程1.27万处,扬水泵站2028处,管灌工程12.36万亩,果树微灌工程6.08万亩,工程总投资12.5亿元。

  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努力扩大回用水利用范围,科学规划回用水设施及用水企业,保障回用水有稳定的用户,至“十二五”期末,全市城市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85%,市区达到95%,各县(市)县城达到85%,重点建制镇达到50%。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市域达到25%、中心城区达到30%。

  5.4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

  切实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促进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有效遏制重点地区水生态环境的恶化趋势。

  5.4.1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严格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总量不得超过省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并根据省确定的我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量分配指标,结合我市水资源实际,分解确定各县市区水量指标。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取水的建设项目,同时在明晰初始水权的基础上,深入探索并主动尝试切合本地实际的,政府调控和市场配置相结合的水权转让制度。

  严格落实水资源论证制度,依法科学决策,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强化水资源论证监督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实行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制度及论证审查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取水许可审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取水和改变用水计划。取水许可实行区域限批制度,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县级行政区域、接近控制指标的区域和尚有开发潜力的区域,要分别实施不同的取水许可方案,鼓励和支持节水高效节水项目及利用非常规水资源。

  严格水资源费征收。全面贯彻落实《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按法定程序、征收标准范围依量计征水资源费。逐步开展农业用水超限额征收水资源费工作,全面落实发电、工矿、基建施工、公共供水企业和服务业的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严控地下水开发。遵循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分层取水、采补平衡的原则,从严控制严重超采区取水,除生活用水外,一律不再审批新的机井。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采取封停自备井、限量开采、延伸公共供水管网,逐步停止取用地下水。到“十二五”末,全市工业万元增加值取水量比“十一五”末降低30%、城市管网漏失率降至14%、生活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80%。

  5.4.2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

  建立用水效率指标体系。用水效率管理实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与区域年度用水计划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依据省确定的我市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用水现状、节水潜力、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分解确定各县(市)区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严格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对超《河北省用水定额》标准和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征收加价水费(水资源费),并核减用水量。对用水单位定期实行水平衡测试,严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诸环节的管理。建立和落实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制度,加强水资源监控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