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政府补助主要包括:
(一)医疗服务收入不足以弥补运转成本的差额部分,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和基本药物零差率的缺口;
(二)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
(三)重点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费用;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
(五)政策性亏损补偿;
(六)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按服务成本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
第七条 政府补助实行分级负担原则,人员经费、运转经费主要由同级财政负担。按照大型设备配置规划,省级财政对大型设备购置给予专项补助;对省上确定的试点公立医院的重点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费用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对由省政府启动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的费用给予专项补助。基本建设项目通过申报立项后纳入各级政府投资计划。
第八条 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原则,对试点公立医院收支进行规范管理。同时,完善财政补偿机制,可探索实行建立收支两条线管理。试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公立医院所在县(区、市)财政部门应设立试点公立医院收入专户,试点公立医院业务收入全部缴入县(区、市)财政。财政根据核定的综合收支预算,对确定的支出预算按月拨付到试点公立医院。
第九条 收入的核定。试点公立医院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等,应以试点公立医院上年业务收入实际完成数为参考,主要是核实收入情况,确保全部收入上缴财政,上缴财政的最终数额,应以实际完成的收入数为准。
第十条 支出的核定。试点公立医院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支出、项目支出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应按照省编委下达的人员配备总量以及当地事业单位人均公用经费定额核定,业务支出由县(区、市)级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方式结合收入、医疗成本等因素核定,如医用耗材、药品等应按进价核定。项目支出根据实际需求安排。
第十一条 县(区、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试点公立医院核定的人员工资实行财政统一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