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试点公立医院经费补偿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1〕26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的《青海省试点公立医院经费补偿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青海省试点公立医院经费补偿办法(试行)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试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完善试点公立医院经费补偿机制,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1〕11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公立医院,是指纳入2011年度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范围的县级公立医院。
第三条 试点公立医院的运行成本通过政府补助(补助医疗机构和补助医疗保险)和医疗服务收费(服务收费、药事服务费)两个渠道补偿。
第四条 逐步取消试点公立医院药品加成。对试点公立医院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绩效考核予以补助。对降低非基本药物和医用耗材加成比例减少的收入,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服务费等渠道予以补偿。医疗服务费标准按照医疗服务成本并综合考虑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调增的医疗服务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
第五条 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合理调整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政府出资购置的试点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确定检查价格;试点公立医院取消基本药物加成,非基本药物和医用耗材按招标采购价加上规定的加成率定价;试点公立医院应公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