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青政〔2011〕7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等变动情况,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12月1日起,调整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西宁市、海东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750元调整为9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8.1元调整为9.1元;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760元调整为9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8.2元调整为9.2元;海西州、果洛州、玉树州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770元调整为9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8.3元调整为9.3元。
二、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