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1〕2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89号)精神,妥善解决我市历年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现就集中解决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工作通知如下:
一、维护稳定、顾全大局,高度重视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促进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大多数城镇退役士兵得到了妥善安置。但仍有部分退役士兵由于种种原因长期得不到安置,经常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上访,成为家庭和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集中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事关退役士兵的切身利益,事关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进程,事关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各直属机构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在2011年底前彻底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
二、分级负责、分类处理,彻底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各直属机构要本着分级负责分类处理的原则,对历年来安置遗留问题进行集中清理,摸清底数,查清原因,建立台账,分类处理,认真落实安置政策,把解决遗留问题的相关政策向退役士兵进行广泛宣传,确保各项安置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一)对已办理安置派遣手续但接收单位未接收的,凡有接收能力的单位,要无条件接收已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并尽快安排上岗,待岗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由各接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凡因单位破产、倒闭、停产或半停产而无力接收的,接收单位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经审核同意后,退役士兵可在年底前自行联系接收单位,安置部门予以改派,逾期未联系到接收单位的,一律实行自谋职业,并按有关标准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二)对接收单位已经接收但未落实工作岗位的,各接收单位要尽快安排上岗。非退役士兵个人原因,且接收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不得安排到发不出工资的岗位或安排其下岗。对因单位破产、倒闭、停产或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退役士兵,有关部门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三)对确因无条件落实安置单位而未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凡个人能够自行联系接收单位的,安置部门要及时办理派遣手续,其余人员通过实行自谋职业并领取一次性补助金的办法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