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冀政函〔2011〕218号 2011年12月30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要求,对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删除《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冀政办〔2003〕22号)第二部分第(二)项中的“强行”。
二、删除《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冀政函〔2006〕55号)第四部分中的“强制性”。
三、将《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整顿奶业秩序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冀政〔2008〕91号)第二部分第(三)项中的“对检出含有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的饲料产品要进行封存销毁”修改为“对检出含有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的饲料产品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
四、将《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94号)第二部分第(一)项第2小项中的“发现有问题的奶牛饲料及蛋白饲料,产自本省的,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产整顿,对不合格的产品封存销毁,已售出的坚决召回销毁;产自外省的,立即下架封存,并向产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通报。”修改为“发现有问题的奶牛饲料及蛋白饲料,责令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产品,对不合格的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产自外省的,向产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通报。”
将第二部分第(一)项第5小项中的“对受污染的生鲜乳封存销毁”修改为“对受污染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