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零售经营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附实测图或标有安全距离的示意图)。
(七)零售经营场所、仓储设施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书(附实测图或标有安全距离的示意图)。
(八)安全承诺书。
七、零售经营网点安全保障规定
(一)零售经营网点风险抵押金30万元,存入指定银行,并将风险抵押金存款凭证交市安监局质押,作为审批发证的前置条件。
(二)为从事烟花爆竹销售人员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三)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资质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
(四)严禁买卖、出租、转让、涂改有关证照。
(五)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
(六)严禁从事批发活动。
(七)零售场所和储存库房内不得违规超量存放烟花爆竹,货架摆放高度不得超过2米;严禁使用明火取暖设施。
(八)不得离店在室外沿街摆摊设点、走街窜巷、流动零售烟花爆竹。不得一证设多店、一店设多家。
(九)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专店或专柜门眉部位悬挂市安监局统一制作的“乌鲁木齐市2012年春节烟花爆竹零售点”横幅,不得悬挂其他横幅或牌匾。
八、燃放时间、地点
(一)燃放时间。
自2012年1月 22 日(农历除夕)晚18:00(北京时间,下同)起,至2012年2月6日(农历正月十五)24:00止,为烟花爆竹燃放时间,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燃放地点。
除下列区域外,其他区域允许在规定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
1.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及各区(县)党政机关、重要军事设施。
2.油气储罐、加油(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3.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4.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5.影剧院、歌舞厅以及车站、机场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7.其他严禁烟火的场所。
九、工作时间安排
本方案分五个阶段组织实施,时间从2011年11月8日至2012年2月13日。
第一阶段(2011年11月8日至28日):受理申请。
完成零售经营者申请受理工作和确定初审名单。
第二阶段(2011年11月29日至12月30日):审核实施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