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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六十六)关于“做好水库移民安置工作,落实后期扶持政策”的工作,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七)关于“建立健全水利科技创新体系,强化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鼓励水利科研(设计)院所提升层次、扩大规模,支持水利科技重大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建设。加强水利科技的基础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十二五’时期力争在防灾减灾、江河治理、水资源管理、水利信息化等领域获得一批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强化水文在防汛减灾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文服务。加大水利先进技术和适用产品推广应用力度,建设一批水利科技推广示范基地。逐步增加各级水利科学研究和推广资金。加快推进信息技术在防汛抗灾、水利工程管理、水资源管理、水政执法等方面的应用”的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八)关于“支持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和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的工作,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人力社保厅负责落实。
  (六十九)关于“不断提升水利干部职工队伍素质,加强对基层水利职工在职培训、继续教育”的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关于“把水情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的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人力社保厅、省公务员局、省水利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一)关于“把水利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为水利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的工作,由省委宣传部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落实。
  (七十二)关于“对在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表彰奖励”的工作,由省水利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二、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好相关任务。牵头部门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及时汇总进展情况;其他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大力支持。落实相关政策需要增加参与单位的,请牵头部门商有关单位确定。对未列入本通知的任务,请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分工任务中属于制度建设的,要抓紧研究,提出方案;属于项目实施的,要尽快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进度安排;属于原则性意见的,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推进有关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各项分工任务的落实情况。各牵头部门要在每年10月前将牵头负责工作的落实情况报送省水利厅。省水利厅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按年度将各项分工任务落实情况汇总报省委、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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