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九)关于“完善分类水价制度,实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工业和服务业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阶梯式水价递增部分和累进加价主要用于节水技术研发推广、设施建设、管理和奖励”和“制定海水淡化、中水回用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的鼓励政策”的工作,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建设厅负责落实。
(六十)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原水价格改革,向城市和工业供水的水利工程的原水价格按成本加适当利润核定,并与公共供水的销售价格同步调整。进一步推广免收定额内农业灌溉用水水费,相关费用由当地财政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的工作,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六十一)关于“深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妥善解决水管单位人员分流和社会保障问题,落实好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的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编委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负责落实。
(六十二)关于“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改革,明晰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推广物业化管理、民间组织管理等模式,探索建立‘以大带小、小小联合’的区域化集中管理模式”的工作,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六十三)关于“完善县域内流域(区域)水利站‘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健全乡镇水利服务机构。防汛防台抗旱任务较重乡镇设置的防汛防台抗旱办事机构,与乡镇水利服务机构实行综合设置。落实流域(区域)水利站或综合设置乡镇水利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强化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水资源管理、防汛防台抗旱、农田水利建设、水利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大力推广农民群众自我管理、合作用水等组织形式,依托村级农业服务站点,选配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建一支稳定的村级水利(水务)员队伍,协助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做好涉水的相关服务工作”的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六十四)关于“实行防汛防台抗旱、饮水安全保障、水资源管理、水库安全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水利财政投入、项目建设、运行管理等工作的督查”的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五)关于“建立健全水法规体系,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深化水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水利、国土资源、环保、林业、城市管理、交通、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的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法制办、省编委办、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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