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七)关于“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的规定,足额征收水利建设资金,专项用于水利建设与管理;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严格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工作,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会同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八)关于“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不少于15%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和水源工程建设”的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地税局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九)关于“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的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五十)关于“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开展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的工作,由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发行、省水利厅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五十一)关于“鼓励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农田水利建设的信贷资金”的工作,由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开行、省农行、省水利厅负责落实。
(五十二)关于“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积极探索水利企业集合发债及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的工作,由浙江证监局、省发改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会同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五十三)关于“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的工作,由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五十四)关于“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农房保险,全面推进洪水保险、水利工程保险”的工作,由省发改委会同浙江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气象局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五十五)关于“在统一规划基础上,按照‘多筹多补、多干多补’原则,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充分调动农民兴修农田水利的积极性”的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省农办、省农业厅负责落实。
(五十六)关于“按照国家增值税改革和立法进程,完善农村水电增值税政策。落实国家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税政策”的工作,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会同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国土资源厅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五十七)关于“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水务一体化”的工作,由省发改委会同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编委办负责落实。
(五十八)关于“进一步完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的工作,由省水利厅、省环保厅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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