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九)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推进‘百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建设,推进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的工作,由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办、省农业厅、省建设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关于“推进易灾地区、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防治,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加大造林绿化、生态修复、坡耕地退耕还林力度”的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负责落实。
(四十一)关于“建立健全水土保持补偿制度”的工作,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二)关于“推进生态公益林建设,扩大八大流域源头和两岸山地生态公益林面积,开展森林抚育经营,发展名贵树种,提高森林质量,增强森林固土护坡、涵养水源、调节径流的功能。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森林防火体系、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体系,推进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提高山洪地质灾害防御能力”的工作,由省林业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负责落实。
(四十三)关于“深入实施万里清水河道建设,结合城镇环境建设和连线成片的村庄整治,加大城乡河网水系的综合整治力度,改善水环境,营造水景观,共建生态城市、绿色城镇和美丽乡村。全面开展城乡河道的保洁,建立健全河道长效保洁机制。‘十二五’时期完成农村河道综合整治10000公里、河道保洁15000公里”的工作,由省农办、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建设厅负责落实。
(四十四)关于“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积极引导社会各类资金和力量投入水利建设,力争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的工作,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会同省水利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省农办负责落实。
(四十五)关于“积极筹措财政水利资金,加大对水利的专项投入”和“逐步完善水利项目的省补助政策”的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落实。
(四十六)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或从土地出让总额中提取2%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充分发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整治资金的综合效益,其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保护方面的支出不低于20%”的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