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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十九)关于“修编滩涂围垦总体规划,加强滩涂资源开发利用的前期工作,加大促淤围垦力度,加快滩涂围垦项目建设。注重滩涂围垦与沿海防台御潮、岸线保护和利用有机结合,推进围区人工湿地、防风林带营建,确保围区水面率达到12%以上”的工作,由省水利厅、省发改委会同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二十)关于“实施‘千站改造惠农保安’工程和水电电气化县建设,推进农村水电更新改造”的工作,由省水利厅、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电力公司负责落实。
  (二十一)关于“统筹兼顾防洪、灌溉、供水、生态等功能和农民利益保障,合理开发水能资源,强化水电安全监管”的工作,由省发改委、省水利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省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浙江电监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二)关于“统筹河道与航道建设,积极推进‘内河水运复兴行动计划’,加快形成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的工作,由省发改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落实。
  (二十三)关于“统筹江河湖库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积极发展保水洁水渔业”的工作,由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厅负责落实。
  (二十四)关于“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制定八大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建立覆盖全省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及相应管理办法”的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五)关于“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与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和防洪(潮)要求相适应的要求,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的水资源论证工作,未通过水资源论证的有关规划不得批准实施;严格限制水资源不足地区建设高耗水型项目,凡没有通过水资源论证并取得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工作,由省水利厅、省发改委会同省建设厅、省经信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六)关于“严格取水许可管理,落实用水计划管理。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严格执行地下水禁限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地下水监测网络”的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七)关于“科学制定和切实执行水资源调度方案,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推进水权制度建设,积极探索水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有效途径”的工作,由省水利厅、省发改委会同省环保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八)关于“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落实节约用水办法,理顺节水管理体制,把节水工作贯穿于经济社会的各领域和全过程。加快建立区域、行业和用水产品的用水效率指标体系。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对取用水大户实行重点监控。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工作,由省水利厅、省发改委会同省编委办、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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