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浙委办〔2011〕99号)
省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11〕30号),需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并认真加以落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关于“全省城市防洪达到国家规定的设防标准,力争达到其上限标准,着力提高中心镇防洪能力,用10年左右时间达到20年一遇标准;主要平原和低洼易涝地区排涝标准提高到10年一遇以上;规划内病险水库、水闸、山塘除险加固和海塘配套加固全面完成,病险水库年发生率控制在3%以内”和“年供水能力新增15亿立方米,城市、农村供水保证率分别提高到95%、90%以上”、“万元GDP用水量控制在78立方米以内”、“新增节水灌溉面积350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8以上”、“完成滩涂围垦60万亩,完成水土流失治理3000平方公里”的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建设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统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关于“加强钱塘江、瓯江等八大流域主要堤防加固建设,提升流域的防洪排涝能力,‘十二五’时期完成干堤加固建设450公里以上。推进中小河流治理,优先对洪涝易发、人口集中、经济聚集、农田连片的河段进行堤岸加固和清淤疏浚,‘十二五’时期完成中小河流治理1000公里以上。加强山洪灾害易发地区小流域治理和山洪沟治理,提高防御山洪灾害的能力”的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三)关于“继续巩固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成果,加快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加强水库安全动态监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十二五’时期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415座以上。加快大中型、重点小型水闸除险加固和安全隐患严重的危险山塘整治”的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四)关于“加固已建标准海塘,提高低标准海塘的防御标准,完善沿塘配套建筑物,推动钱塘江北岸海塘防御超标准风暴潮工程建设,巩固、完善和提高海塘防御风暴潮的能力。‘十二五’时期完成海塘配套加固436公里”的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五)关于“完善城市防洪排涝工程体系,扩大工程的保护范围,提高城市和产业集聚区防洪排涝能力。推进杭嘉湖、宁绍、温黄、温瑞平原以及金衢、丽水等低洼地区防洪排涝骨干工程和平阳顺溪水库等防洪控制性工程建设,提高区域防洪排涝能力”的工作,由省水利厅、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