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旅游景区以外的旅游公共厕所、游客休憩站点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供地。植物观赏园、农业观光园、森林公园、绿地水体等项目用地,未改变原农用地用途和功能的,可以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以按年度缴纳。
第九条 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明确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利用非耕农用地、林权、集体土地承包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投资入股、租赁方式与开发商合作开发旅游项目。
第十条 规范发展大型主题公园,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前提下,加强引导,合理布局。对使用荒山、荒坡、滩涂、
废弃矿山、石漠化土地发展旅游业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房地产资源发展旅游业。
第十一条 旅游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第十二条 对旅游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十三条 鼓励旅游企业使用节能环保新设备、新工艺,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环保、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企业,允许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第十四条 对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