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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南宁市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把南宁市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根据《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南宁市旅游业发展的决定》(南发〔2010〕37号)精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南宁市旅游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旅游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生产用地属于工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最高期限为50年,可依法转让,期满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 在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对以出让方式取得旅游景区及附近荒山荒地使用权并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或旅游资源开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为40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第四条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达到用地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发展特色旅游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设立旅游企业,其旅游基础设施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依法按集体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重大旅游项目用地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依法依规进行调整。对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及商品住宅等属于经营性用地的,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首付不低于出让价款50%缴纳,余款一年内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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