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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强优工业企业(集团)奖励办法》的通知


  (一)市工信委: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及表彰工作的开展、督促和协调。

  (二)市发展改革委:参与表彰工作并进行监督。

  (三)市监察局:根据有关纪律要求和监督检查规定,负责对表彰工作全过程的监督。

  (四)市财政局:负责工作经费和奖金的落实。

  (五)市审计局:负责复核企业的财务数据。

  (六)市国资委:参与表彰工作,对市人民政府授权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管理监督。

  (七)市地税局:负责审核企业税收缴纳情况。

  (八)市统计局:协助市工信委布置收集、整理、审核企业指标数据。

  (九)市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情况的审核。

  (十)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情况的审核。

  (十一)市国税局:负责审核企业税收缴纳情况。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企业按属地原则申报。企业填报《南宁市强优工业企业(集团)奖励表彰申报表》(一式十份,见附表),有关管理部门、统计部门签署意见。企业数据按国家统计局和国家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填报。

  (二)每年2月,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区、开发区布置工作。

  (三)每年3月上旬,由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经信(发)、发改、监察、财政、审计、地税、统计、安全、国税等部门对本县、区、开发区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进行审查,3月中旬前以政府、管委会名义将初定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后,进行复审。

  (五)将复审通过的申报企业在南宁日报、南宁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在规定期限内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进行核实。

  (六)公示期满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奖励企业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六条 奖励办法: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3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30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强优工业企业奖励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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