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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强优工业企业(集团)奖励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强优工业企业(集团)奖励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11〕1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强优工业企业(集团)奖励办法》已经市12届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南宁市强优工业企业(集团)奖励办法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振兴的决定》(南发〔2010〕38号)精神,为推动我市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工业振兴,培植工业税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强优工业企业(集团)的奖励范围为在本市内注册的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和纳入现行国家企业集团统计制度的以工业为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集团。

  第二条 奖励条件:

  (一)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亿元及以上的盈利工业企业(集团)。分为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30亿元五个档次予以奖励。

  (二)企业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四)重点用能企业必须完成当年节能降耗目标任务。

  (五)企业领导班子廉洁团结。

  以企业集团申报的,其子公司(企业)不得再单独申报。

  第三条 奖励办法从2011年开始实行,每年进行一次考评。符合条件的企业以企业(集团)往年的历史最高水平为基准,向上达一个档次时计奖,同一档次只奖励一次。若连续跨上多个新档次,可以按跨越的新档次数累加奖励。

  强优工业企业(集团)奖励资金列入当年市工业发展资金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四条 组织领导和成员单位职责。成立南宁市强优工业企业(集团)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市工信委、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国资委、地税局、统计局、环保局、安监局、国税局等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办公室成员由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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