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带病退伍军人、参战参核人员生活补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0元,即每人每月250元。
三、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补贴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4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2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四、各区、县(市)要加大资金筹集力度,保证本级财政应负担的资金及时足额筹集到位,确保优抚对象生活达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同时,要将抚恤和生活补助发放标准及相关政策待遇等以宣传单的形式,发到优抚对象手中,增强优抚资金使用透明度,确保优抚对象享有知情权。
五、市民政和财政部门将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形式,加大对优抚政策落实和优抚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管力度,确保各项优抚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哈尔滨市民政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 残疾性质
| 抚恤金标准
|
一级
| 因战
| 32990
|
因公
| 31950
|
因病
| 30900
|
二级
| 因战
| 29850
|
因公
| 28290
|
因病
| 27230
|
三级
| 因战
| 26190
|
因公
| 24620
|
因病
| 23050
|
四级
| 因战
| 21470
|
因公
| 19380
|
因病
| 17810
|
五级
| 因战
| 16770
|
因公
| 14660
|
因病
| 13620
|
六级
| 因战
| 13100
|
因公
| 12400
|
因病
| 10480
|
七级
| 因战
| 9960
|
因公
| 8900
|
八级
| 因战
| 6290
|
因公
| 5760
|
九级
| 因战
| 5230
|
因公
| 4190
|
十级
| 因战
| 3670
|
因公
| 31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