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加强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推广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在政务服务中的应用,提高政务服务信息化水平。将行政服务中心信息化纳入当地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电子政务资源,逐步实现网上办理审批、缴费、咨询、办证、监督以及联网核查等事项。规范技术标准,推动不同层级行政服务中心之间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七、不断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39.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各级政府要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关于政府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县级以上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报告。要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政协委员关于政府工作的提案,倾听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方式。
40.主动接受司法监督。依法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要按时提供有关证据、依据和答辩材料,积极出庭应诉。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出庭应诉。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并及时研究处理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加强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工作情况交流,及时了解和解决行政诉讼中反映出的行政执法问题,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41.高度重视社会监督。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和网络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和网络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建立及时处理新闻媒体、网络反映问题的协调机制,完善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会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对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和网络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2.着力强化专门监督。充分发挥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的作用,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审计部门要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国有企业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
43.切实加强执法监督。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大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及重要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制作处理意见书,被监督主体要及时整改并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政府法制机构;被监督主体拒不整改的,政府法制机构要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由有权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进行处理。建立重大行政决定备案制度,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方面的重大行政决定,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由政府法制机构聘任行政执法监督员,并颁发行政执法监督证,进一步加大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44.创新行政行为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程序运行的监督和指导,不断创新行政行为监督机制,通过信息化手段,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监督平台。
45.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大力推动行政监察、行政复议、审计等监督方式的衔接,建立科学的责任追究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和权限、对象和事由、程序和方式。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坚决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对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依法追究责任。
八、着力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