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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依法行政第五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25.健全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每隔两年对已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严格规范行政执法
  26.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继续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不断扩大实施领域,推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向中心镇和重点镇延伸。合理确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整合执法资源,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减少执法层级,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落实罚缴分离制度,将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切实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问题。
  27.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合理划分市和区县两级的执法权限。部门之间存在执法职能争议的,应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作出书面协调意见。经政府法制机构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需要政府作出决定的重大或复杂执法问题,由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审查,提出书面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合理划分市和区县两级的执法权限,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28.深化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改革。坚持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裁量权,严格规范裁量权的行使,约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避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要认真梳理有裁量幅度的行政执法条款,细化量化行政执法的条件、程序和处罚幅度,完善使用规则,并将规范标准向社会公布。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裁量条款要进一步细化量化,细化量化的程序要公开。要充分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在合法性的基础上充分体现合理性,符合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民生的要求,切实提高执法效能,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行政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采取的措施要与执法目的相当,避免给当事人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工作的指导,避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确保公正执法。
  29.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树立和强化程序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不断加强程序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明确行政执法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保证程序正当。健全行政执法告知制度。实行调查、审核、听证、决定相分离,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各执法部门要根据回避、公开、当事人参与、诚实守信、保障救济权利等程序要求,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编制本系统行政执法操作指南,明确执法主体、权限、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健全行政执法取证规则,规范取证活动,杜绝违法取证行为。落实行政执法检查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检查活动,防止随意检查、执法扰民。
  30.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继续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完善本级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规定和配套制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不断完善并认真落实案件质量考核、错案责任追究、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考核体系,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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