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依法行政第五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19.加强政府立法审查协调工作。严把立法审查关,积极克服政府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突出淄博特色。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政府立法的主导作用和协调作用,对于部门提出的不同意见,起草部门要主动进行沟通协商;对重大意见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市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合法和适当的原则进行协调,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政府立法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处理建议报市政府领导协调,或者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20.建立政府立法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探索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保证政府立法工作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政府立法项目公布施行满一年,实施机关应当通过调查、评估等方式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以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并将发现的问题报市政府,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要同时报市人大常委会。
  21.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规定。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施行。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执行。
  22.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三统一”制度。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必须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或下载。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即“三统一”制度。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并按照规定时限交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3.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要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一般不得少于30日。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制定机关要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需要修订的,要按照制定程序办理。
  24.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严格依法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区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和区县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区县政府备案。加强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对内容违法或者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制定的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报请本级政府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发现应当报送备案而不报送备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责令限期报送备案。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政府法制机构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每年组织检查一次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建立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制度,畅通举报违法规范性文件的渠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接到申请的制定机关或者政府法制机构要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