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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2011年第36号――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依据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
  229.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
  230.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四条
  231.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五条
  23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
  233.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七条
  234.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
  235.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九条
  236.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
  处罚种类:取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一条
  237.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检验检测资格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二条
  238.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检验检测资格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三条
  239.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检验检测资格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四条
  240.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撤销检验检测资格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五条
  241.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执业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六条
  242.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八条
  243.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撤销其相应资格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八条
  244.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或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或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245.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充装前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对使用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新;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八条
  246.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处罚种类:罚款、取消检验资格
  法律依据: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九条
  247.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条
  248.监督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失控,气瓶检验机构未对气瓶实施逐只监验;气瓶检验机构对监检项目不进行监检或全面检查而出具虚假监检报告;经­监检合格的气瓶出现严重安全质量问题,导致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被吊销
  处罚种类:取消检验资格
  法律依据: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一条
  249.未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锅炉制造许可证》,从事小型常压热水锅炉制造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锅炉、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二条
  250.制造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产品,或者提供的出厂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吊销制造许可证
  法律依据: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三条
  251.销售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制造单位,采用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常压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的锅炉设计文件;采取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从事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修理和改造;将常压热水锅炉安装或者改造成承压锅炉;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单位、安装无资格单位制造的锅炉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四条
  252.使用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锅炉,未按规定履行锅炉安装报批手续、组织安装竣工验收、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进行定期检验;擅自超压使用锅炉,对发生锅炉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破坏事故现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五条
  253.委托没有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安装、修理、改造、维护保养、化学清洗、检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未按照规定办理停用、报废手续;已经­报废或者非承压设备当承压设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254.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
  法律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条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255.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256.违反《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六条规定,制造单位采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三条
  257. 制造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四条
  258.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或者第二款( 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五条
  259.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六条
  260. 使用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的起重机械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七条
  261.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八条
  262.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九条
  263. 违反本规定其他要求,构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其规定实施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条
  264.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人员等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一条
  265.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培训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266.未经­批准擅自分包境外认证培训机构或者组织相关课程培训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267.申请人申请设立认证培训机构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68.认证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269.认证培训机构超越国家认监委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认证培训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270.认证培训机构涂改、出租、出借批准证书或者以分包本机构认证培训业务、委托招生等形式非法转让认证培训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271.认证培训机构在公开信息、网站和广告等宣传活动中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272.认证培训机构违反其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273.认证培训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274.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在我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未经­国家证监委备案或者从事认证培训经­营性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275.认证培训机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或者确认的培训教师进行认证培训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276.认证培训机构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培训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277.买卖、伪造或者冒用批准文件、认证培训证书以及其他认证培训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78.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咨询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279.申请人申请设立认证咨询机构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280.认证咨询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281.认证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超越批准业务范围进行认证咨询活动或者分支机构未经­备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282.认证咨询机构违反其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83.认证咨询机构使用不具备认证咨询注册资格的人员独立进行认证咨询;向其他机构分包认证咨询业务或者以其他合作方式从事认证咨询活动;认证咨询机构的办事机构从事认证咨询经­营活动;干涉被咨询方自主选择认证机构的权力;代收认证费用或者接受对认证咨询活动产生公正影响的资助;介入认证机构的审核活动或者作为认证机构的分支机构及以其他方式从事认证活动;为被咨询方编造体系文件运行记录或者帮助、授意被咨询方隐瞒自身实际情况;做出误导、欺诈性宣传或者承诺;向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推荐经­其认证咨询的单位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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