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试点项目为依托,贯彻实施农产品流通的各项政策、规范和标准;
(三)接受省级主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和第三方监督机构对试点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配合完成各项监管工作;
第八条 监督管理内容。
(一)试点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和建设进度是否达到规范要求和预期目标(项目建设和验收标准依据见附件);
(二)试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及账务处理是否规范,专项资金是否投资到位,配套资金投入是否达到规定比例要求;
(三)试点项目后期运营是否顺畅,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九条 监督管理方式分为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试点项目抽检和初步验收可以采用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试点项目总体验收管理工作必须采取现场检查方式。
第十条 监督管理程序。
(一)定期报告程序。试点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由试点项目承办单位每月3日前向属地管理部门报送建设进度及运营信息,属地管理部门审查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向省级主管部门编报试点项目简报。
(二)现场检查程序。根据工作需要项目主管单位和属地管理部门组织定期检查和不定期专项检查。现场检查前,提前7个工作日内通知试点项目承办单位检查内容,在检查结束后向省级主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和试点项目承办单位通报检查结果。
(三)项目验收程序。试点项目建成后,由承办单位自行向属地管理部门报告,属地管理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并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核查项目总体验收申请。省级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监督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及单位进行全面审核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向属地管理部门和试点项目承办单位进行通报。根据需要,省级主管部门可以对第三方监督机构的验收结果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试点项目建设不能按省级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建成的,试点项目承办单位应向属地管理部门提交延期报告,并说明原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属地管理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进行延期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报省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属地管理部门应充分履行职责,加强对试点项目承办单位的检查指导,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和纠偏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