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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省级主管部门职责。
  (一)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订试点项目的支持方向、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等各类政策、规范和标准;
  (二)授权并指导属地管理部门、第三方监督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三)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制定检查、验收和评估的具体操作办法,督导第三方监督机构开展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估工作;
  (四)针对试点项目建设和运营存在的问题,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指导,提出整改或处罚意见;
  (五)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省内试点项目属地财政部门,并监督地方按规定做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属地管理部门职责。
  (一)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督查试点项目承办单位对有关政策、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对试点项目建设质量、建设进度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编报试点项目的实施及运营情况、现场检查报告等各类监管工作报告;
  (二)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项目承办单位,并加强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试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根据授权,组织试点项目的初步验收,向省级主管部门编报试点项目初步验收报告;
  (四)建立规范的项目资料档案和项目监管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建设和项目监督检查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五)以试点项目建设带动和组织协调好当地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六)落实各项承诺和相关配套政策,落实省级主管部门其他委托事项。
  第六条 第三方监督机构职责。
  (一)在试点项目建设期内,为省级主管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提供专业支持;
  (二)牵头组织对参与试点的承办企业和试点项目的建设内容开展合规性与可行性评审;
  (三)组织试点项目核查验收,向省级主管部门编报试点项目核查验收报告;
  (四)对试点项目后期运营效果进行跟踪和绩效评估,编报绩效评估报告。
  第七条 承办单位职责。
  (一)按照试点工作的各项政策、制度、规范,组织试点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营,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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