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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商建设〔2011〕96号)


各相关市州商务局、财政局:
  为积极稳妥推进湖南省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1年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1〕33号)及《财政部、商务部关于拨付2011年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11〕146号)精神,制定了《湖南省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湖南省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南省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以下称“试点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试点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发挥预期效果,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1年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1〕33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拨付2011年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11〕146号)精神,以及《湖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实施方案》和《关于印发<2011年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11] 号)相关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是指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以下称“省级主管部门”)直接组织或授权实施的对试点项目筹建、实施过程的质量和进度进行事前和事中督查指导,对建设完成的试点项目验收、运营跟踪和绩效评估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试点项目监督管理采取省级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属地管理、第三方监督的方式进行。
  统筹指导是指试点项目的建设、验收及绩效评估等监督管理工作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
  属地管理是指省级主管部门依托试点项目所在市(州)、县商务及财政部门(以下称“属地管理部门”)根据行政职责对各试点项目建设实施过程及后期运营进行跟踪督查。
  第三方监督是指省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委托具有独立地位和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和专家(以下称“第三方监督机构”)按照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和本办法,对试点项目提出验收和绩效评估意见,并将结果报省级主管部门。第三方监督机构由省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试点项目承办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省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加强项目建设的实施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建设进度,自觉接受属地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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