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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抚顺市基建施工文物勘探管理办法》等八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4日)废止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24号)


  《抚顺市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10月19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刘 强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抚顺市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及畜禽产品加工、冷藏、运输、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牛、羊、猪、犬、骡、马、驴及家禽等。

  本办法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的胴体、脂、脏器、血液、绒、骨、头、角、蹄(爪)、皮等。

  第四条 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区畜禽屠宰的行业主管部门,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是县及县以下乡(镇)畜禽屠宰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区域内畜禽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的指导和畜禽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检疫及检疫监督;

  (二)工商部门负责对市场销售的肉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肉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肉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四)卫生部门负责对畜禽屠宰厂(场)检疫、检验、经营人员的健康状况和生产环境的卫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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