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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二)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的具体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伙食补助标准。伙食补助费按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包括在统筹地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期间和转院途中的实际天数实行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2.交通费标准。工伤职工需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需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参照《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阿坝州州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阿府办发〔2007〕76号)标准执行。

  3.住宿费补助标准。工伤职工需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往返途中所产生的住宿费,在规定时间内(含住院等待期)参照《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阿坝州州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阿府办发〔2007〕76号)标准执行。(其中:阿坝、若尔盖、壤塘、九寨沟四县一般不超过5天,其余九县包括卧龙一般不超过3天。)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十级伤残6个月。

  (四)己参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达到退休年龄但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伤残津贴。

  停工留薪期满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的一级至四级(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下同)工伤人员,2011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计算中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照我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六)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因病(含非因工)死亡和工伤保险因工死亡一次性待遇的,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后,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工亡补助金待遇标准高出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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