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无锡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危险废物持证经营”、“转移联单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的通知

  一、检查对象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2005年重点检查、专项整治电镀、化工、电子、机械行业。根据工业结构调整情况,逐年扩大检查、整治范围。
  2、危险废物经营持证单位:辖区内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在无锡市登记备案的外省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在锡经营场所。
  二、检查要求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环境管理要求按锡环控[2004]11号文执行。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的环境管理要求按锡环控[2004]10号文执行。
  3、现场检查统一使用《无锡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现场检查表》、《无锡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现场检查表》。
  三、检查频次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点单位的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环境监察部门将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检查纳入日常监察中。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检查以各市(县)、区环保局为主,无锡市环保局将会同各市(县)、区县环保局对部分企业进行抽查。
  2、危险废物持证单位: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中重点单位(名单另定)的检查每季度一次。无锡市环保局将会同各市(县)、区县环保局进行检查。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排放污染物监测:大气污染物每年一次,水污染物每季度一次,处于敏感地区的单位需监测厂界噪声。焚烧装置要根据国家标准和省厅的要求,逐步安装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由持证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监测,环保部门也可不定期进行监督性监测。
  四、检查方式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分行业进行专项、对口、集中检查,并将邀请专业处置单位参与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2、危险废物持证单位:采用对口互查的方式,由环保局组织同类型企业的法人代表一同检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五、整改与处罚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对经营单位将暂停审批其危险废物的交换转移申请。
  六、上报与公示
  1、各市(县)、区建立、健全重点单位危险废物产生台帐及其检查台帐,每年将辖区内危险废物重点产生企业的检查情况汇总上报。
  2、无锡市环保局将在局网站上定期公布: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