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转移联单填写:联单一式六份,依次为产生单位、运输单位、接受单位、无锡市环保局、移出地市(县)区环保局、接受地市(县)区环保局各一份。六联的颜色依次为白、红、红、黄、蓝、绿。每一批次填写一条(即一张联单可用四次)。
3)转移联单保管:各持证单位负责其客户的转移联单的编号、保管、分送(包括上报管理部门)等,从而保证其客户在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处置利用的同时获得相应合法的手续。
4)转移联单编号:无锡市环保局给各持证单位一个唯一的编号(二位英文字母),由持证负责各自客户联单的编号。联单编号共12位,前4位是年份,接着2位是持证单位编号(为二位英文字母),后6位由持证单位自行编制(一般可为3位客户企业代码加3位顺序号)。
3、转移出市的转移联单:转出无锡市的联单仍使用国家统一格式的联单,由产生单位向无锡市环保局领取,无锡市环保局按国家规则编号登记后发放。编号共10位:前4位3202代表无锡,5、6位是危险废物编号,后4位是流水号。批次多的单位可整本联单(一本50套)购买。第二联(正、副联)由产生单位分送无锡市环保局和区县环保局。
4、市外转入的转移联单:由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接受,注明对应的转移申请表编号后报无锡环保局,由无锡市环保局根据对应的转移审批表进行编号,最后统一归档。
5、转移联单保存:保存时间为5年。现场检查时,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必须按要求提供所有联单备查。
6、不执行转移联单制度的,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并暂停审批其新的危险废物转移申请。
请各管理部门在实施分类管理时准确界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对于难以确认的及时请示上级部门。
本办法于2005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危险废物产生、从业单位定期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十二条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和《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之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