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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危险废物持证经营”、“转移联单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的通知

  1、在江阴市或宜兴市范围内的转移,由所在市(县)环保局审批,审批材料每季度报无锡市环保局备案。
  2、在无锡市区范围内或跨区县的转移,经所在地市(县)、区环保局预审同意后,报无锡市环保局审批。
  3、在江苏省范围内跨市的转移,报所在地的市(县)、区环保局初审,经无锡市环保局复审后报省环保厅审批,接受单位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符合证书的经营范围、地域范围的由无锡市环保局直接审批。
  4、跨省的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转移,报所在地的县(市)、区环保局初审,经无锡市环保局复审后报省环保厅审批。
  5、转移审批顺序为先接受地、后移出地、再负责审批的环保局,在接受地环保局没有批准前,移出地环保局不得同意转移。
  6、转移申请审批有效期一年。再次申请时,须重新填写《申请表》,提供新的转移协议和许可证,并附上《无锡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转移情况年报表》。环保部门将根据上年度联单制度执行情况和现场检查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7、转移申请表编号(审批部门按以下规则负责编号):
  江阴市环保局审批的江阴市内的转移申请:J-2005-0001

  宜兴市环保局审批的宜兴市内的转移申请:Y-2005-0001

  无锡市环保局审批的无锡市内的转移申请:A-2005-0001

  无锡市环保局审批的移出无锡市的转移申请:B-2005-0001

  无锡市环保局审批的进入无锡市的转移申请:C-2005-0001

  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转移申请批准后,每一批次转移需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按季上报《无锡市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季报表》,为了方便操作,适当实施简化程序。
  1、医疗废物联单: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自行印刷符合国家要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联单一式三份,分别由医疗机构、处置单位、环保局留存。处置单位要按时向环保部门报送月报表和年报表。江阴市、宜兴市环保局要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月报表、年报表报无锡市环保局备案。
  2、无锡市内完成的转移联单:使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无锡市内转移专用)》。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1)转移联单申领:转移联单由无锡市环保局统一印制,由持证单位购买,领取时登记联单的数量和流水号,再次领取时,上一批联单需按规定报送管理部门,不得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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