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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危险废物持证经营”、“转移联单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的通知

无锡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危险废物持证经营”、“转移联单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的通知
(锡环控[2005]15号)


各市(县)、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有效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从业单位的环境行为,特制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实施办法》、《危险废物产生、从业单位定期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实施办法
  附件2、危险废物产生、从业单位定期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实施办法

  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危险废物持证经营
  在无锡市范围内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严格禁止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本厂内综合利用,不以经营为目的除外)。
  各市(县)、区环保局要积极鼓励、督促符合条件的单位申领许可证,不得批准向无证单位转移危险废物。
  二、危险废物转移申请
  需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填写《江苏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附转移协议和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经环保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审批权限暂按照江苏省环保厅苏环控[1997]134号、[1998]122号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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