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救助和康复工作。
1.工作目标
不断完善救助机制,提高被解救妇女儿童接受培训、救助、身心治疗等必要援助的比例,保护被解救妇女儿童的隐私,积极帮助其回归家庭和社会,避免遭受二次伤害,使大部分被解救妇女儿童获得必要救助,迅速回归社会、正常生活。
2.行动措施
(1)建立和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广泛支持的救助机制。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不能及时返乡的被拐妇女儿童提供临时性救助或安置;对返乡后的妇女儿童,符合条件的纳入当地社会救助范围,为他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配合)
--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省民政厅、共青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有关高校、科研单位、福利机构和心理咨询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培训救助康复相关专业人才。(省教育厅负责,省民政厅、省卫生厅配合)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省卫生厅负责,省民政厅配合)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省司法厅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相关技能。(省妇联负责,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共青团省委配合)
(2)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社会关怀,帮助其顺利回归及融入社会。
--积极查找被解救妇女儿童的亲生父母及其亲属。(省公安厅负责,省民政厅配合)
--做好被公安部门确认查找不到亲生父母及亲属的被解救儿童的安置工作。(省民政厅负责,省妇联配合)
--积极帮助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少年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的生活。(省教育厅负责,省民政厅、共青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对不愿意回原住地的受害妇女,经有关部门同意其在现居住地生活的,将其纳入现居住地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范围。(省人口和计生委负责)
--积极帮助不能或不愿意回原住地的受害妇女和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使其获得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在异地就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省民政厅配合)
--做好被解救妇女儿童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问题。(省民政厅负责,省信访局、共青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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