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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40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95号,以下简称《目录》)已经颁布,同时又下发了《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1]62号)。为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顺利实施,现结合上海实际情况,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新颁(2011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贴照片页应加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用章”骑缝钢印,证书编号和档案编号统一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身份证号,发证机关为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加盖考试机构公章。根据1人1证的原则,考虑到1人若取多个项目,可能会在不同考试机构应试并由不同发证部门发证,为此,经办人印章内应增加本次考试项目审核发证部门的简称(如徐汇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办人印章为“”)。对已持有新版证书的人员,在报名增项考试时应将证书交考试机构,以便在证书上加印新的作业项目。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审核发证工作由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因有个别区没有考试机构或考试点,为平衡审核工作量,我局将适当调整发证范围。各考试机构或考试点分布情况详见附件。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制证工作由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市特检院)负责,经办具体地址为怒江北路561弄4号楼3楼,从2011年12月1日起进行制证交接工作。

  二、关于复审换证工作

  旧版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到期复审时再换发新版证书。换发新版证书工作由市特检院负责办理,具体做法为:

  1.1人1证的,在作业项目期满3个月前,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其内容包括: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有安全、节能培训记录,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证明)、2寸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旧版证书等资料办理复审换证手续。项目按照《目录》确定并对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对比表》(见质检特函[2011]62号)进行转换。对未列入《目录》的项目不再转换,也不再列入监督检查内容。由市特检院向申请人作业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复审审批手续,复审项目打印在考试合格项目内(证书第3页)。考试机构栏内由市特检院盖章,经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办人盖章后发放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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