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予实施。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出不予实施的评估结论:(1)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2)侵犯群众利益、与民争利的;(3)存在大量矛盾和问题不可能解决的;(4)容易引发相关地区、部门和利益群体连锁反应、攀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5)其他应当不予实施的情形。
七、稳评工作制度
各级维稳办要积极开展宣传发动,统一各单位的思想认识,提高开展稳评工作的主动性。切实加强稳评制度建设,推进规范化管理,提高稳评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确保稳评工作质量,杜绝形式主义、走过场。坚持“六项制度”:
1、项目报备制度。各部门、各区县要根据每年本单位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在年初筛选、确定当年的稳评项目,向市维稳办报备,新增项目随时报备。
2、专家论证制度。各部门、各区县都要建立相应的稳评专家库,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充实专家库人员,每个稳评项目均要召集相应的专家进行论证,提高稳评的专业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3、检查通报制度。各级维稳办要切实做好稳评工作的检查督办,全程跟踪掌控稳评工作情况,并以新增不稳定事端发生情况,检验稳评实效,评判稳评效果,所有稳评项目结束后同级维稳办都要组织验收。
4、全员培训制度。各部门、各区县要强化对稳评队伍的业务培训,切实做到“岗前必训、全员培训”,在全市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稳评队伍,真正成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行家里手。
5、档案管理制度。各部门、各区县要本着对项目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对所有稳评项目相关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确保稳评档案资料完备齐全、查考有据。
6、考核倒查制度。按照《全市区县维稳工作考核意见》和《全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考核办法》,加强稳评工作的考核。将稳评工作纳入对地方和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主要领导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全市平安创建和年度综治的考核内容。同时,对新发生的不稳定事端进行倒查,因未稳评或虽开展稳评引发重大涉稳问题的,要查明原因,查清责任,迅速整改,采取积极措施化解矛盾、平息事态。每年召开年度稳评工作总结会,对优秀示范项目、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八、决策失误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