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搬运装卸经营者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货物的说明、包装对搬运装卸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要求作业。从事危险货物、大型物件等特种、专项货物搬运装卸作业的,应当使用专用搬运装卸工具和防护设备。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统一着装,佩戴标识,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专用的标志。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定期对其经营条件、经营行为、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进行考评,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道路货物运输质量投诉,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及相关规定调解质量纠纷。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进入作业现场,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资料。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建材、机械、农副产品等货物集散地以及物流站(场)等场所货物装载情况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站(场)。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经营和货运站(场)经营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