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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2011)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从事货运经营以及货运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与其经营种类相适应的安全、设备、设施和从业人员等准入条件,并依法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

  从事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经营、大型物件运输经营和货运站(场)经营的(包括设立子公司),向所在地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包括设立子公司),向所在地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

  第七条 从事货运代理、信息配载、仓储理货、搬运装卸经营业务的,应当自取得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四)业务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文本。

  第八条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经营、大型物件运输经营和货运站(场)经营者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设立地的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分公司办公及房屋使用的合法证明;

  (五)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六)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所属公司申请经营许可时应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九条 从事货运经营以及货运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节能环保、安全快捷。

  禁止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行招揽货物运输以及货运相关业务。

  第十条 货运经营者使用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以及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并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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