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39号)
《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王正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以及道路货物运输相关业务(以下简称货运相关业务)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货运经营包括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货物专用运输经营、大型物件运输经营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前款所称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货运相关业务包括货运代理、信息配载、仓储理货、搬运装卸以及货运站(场)经营。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安监、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道路货物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发展集装箱运输、甩挂运输。鼓励采用封闭厢式、多轴重型、罐式专用车辆及其节能环保车辆运输货物。鼓励货源单位采用招投标形式选择承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