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人力资源保障部《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规范业务流程,统一使用文件所附文书表格。建立市级失业保险中心数据库,尽快实现失业保险全程信息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从讲大局、谋全局的高度,认真落实市级统筹的各项规定。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实行目标管理,建立激励机制。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市经办机构要对县级失业保险覆盖、缴费基数、待遇支付、稳定和促进就业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稽核。
各县区失业保险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省下达覆盖人数、失业保险费征收目标任务编制我市失业保险年度覆盖人数、征缴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到各县区人民政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内容,实施奖惩。
市、县区财政部门除按照张家口市财政局、张家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部门代征社会保险费征收经费拨付问题的通知》(张财字〔2010〕227号)落实相关经费外,每年还要安排一定数额的工作经费及奖励资金,用于市和县区各级经办机构和地税的业务经费补助及人员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对于完成年度覆盖人数、征缴计划等主要目标任务的县区,当年基金收支缺口由市统筹基金全额负担。对于全年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未完成部分追加列入下一年度计划,年度基金收支缺口的30%由县区财政在下一年度支付,从下一年度第二季度拨付的失业保险金中开始抵扣。
(三)市、县区要加强经办机构建设。按照专业化、复合型的要求,市级和县区编制部门、财政部门要适当增加本级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和办公经费(包括个人缴费记录对账单、银行手续费等)的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预算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的专项投入,用于同级失业保险信息化系统的软硬件建设,提高失业保险管理能力和工作运行效率,有效保障市级统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失业保险功能的充分发挥。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市本级和县级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收款、以前年度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等,全部归属市统筹基金。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各县区失业保险基金历年滚存结余,除向同级失业保险支出户预留2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准备金外,其余部分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全部上解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同时撤销县区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滚存结余不足2个月准备金的县区提出资金预拨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市统筹金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