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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政府聘用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条 解除政府聘用人员合同后,聘用单位应于当月将情况书面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聘用单位与政府聘用人员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向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二条 政府聘用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标准分别为4档(见附表《佛山市政府聘用人员薪金标准表》)。辅助服务聘用人员执行1-4档,经费在各级财政核定的人员经费中列支;专业技术聘用人员执行1-4档,经费由各级财政专项核拨。试用期薪金按照年薪的月平均薪金的80%标准计发。

  政府聘用人员的薪金应在考核的基础上发放。

  第二十三条 政府聘用人员的年薪档次由聘用单位与政府聘用人员按照如下原则协商确定:

  (一)受聘岗位以及工作任务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

  (二)受聘人员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及能力等;

  (三)受聘岗位所需人才的社会薪酬平均水平;

  (四)辅助服务聘用人员所置换的行政编制人员经费总额。

  第二十四条 政府聘用人员休假、病假、事假参照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聘用单位和政府聘用人员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机关单位人员标准缴交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六条 政府聘用人员除享受年薪和本办法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外,不再享受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聘用单位应按照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以政府聘用人员合同为依据,加强对政府聘用人员的考核,建立以年度考核和聘用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聘用人员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其聘用单位进行考核,辅助服务聘用人员由聘用单位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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