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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政府聘用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政府聘用人员违反本条规定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经济责任。违约金的标准,按政府聘用人员未履行的聘用合同期限计算,每少履行1年,政府聘用人员应向聘用单位支付本人1个月的月薪金额,未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月薪金额按解除聘用合同前12个月本人的月平均薪金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的平均薪金计算。

  政府聘用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触犯刑律的,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政府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天的;

  (二)因违反纪律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在聘用单位任职的;

  (五)试用不合格的;

  (六)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合同规定工作的;

  (八)因机构编制发生变动,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聘用单位因本条第七款、第八款情形之一而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政府聘用人员本人。

  第十八条 政府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性政府聘用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政府聘用人员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向政府聘用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由聘用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二)因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解除合同的;

  (三)聘用单位因第十七条第八款的规定解除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政府聘用人员履行合同的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政府聘用人员本人1个月的月薪金额,未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月薪金额以聘用合同解除前本人12个月的月平均薪金计算;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工作月的月平均薪金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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