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2日)修改湖南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申报国家电子发展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信发[2006]8号)
各市(州)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湖南省申报国家电子发展基金实施办法(试行)》2006年8月18日第1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申报国家电子发展基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省企业申报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电子发展基金”)的组织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财政部、信息产业部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子发展基金,是为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设立的政府专项基金,包括对产业发展的无偿资助、“倍增计划”贷款贴息。
第三条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全省国家电子发展基金的申报和组织管理,负责申报项目的辅导、咨询、受理、初评、监督检查。各市、州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州国家电子发展基金和“倍增计划”项目的申报组织工作。
第四条 本省企业申报国家电子发展基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湖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信息产业研制、开发、生产、服务的企业及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企业,申报项目地在湖南省区域内实施;
(二) 有良好的业绩和严格的财务管理,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三) 申请无偿资助的企业应主要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必要的研究、开发或生产设备,在研究与开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科研成果;
(四) 申请“倍增计划”计划贴息贷款的必须是在近年内列入信息产业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倍增计划”项目计划,且竣工验收合格的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倍增计划”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