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
二十九条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
十四条
45、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提供含有《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
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二)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没有在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三)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
(四)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
(五)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处罚种类: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十条
46、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六条、第
十七条、第
十八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十一条
47、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九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十二条
48、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
二十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十三条
49、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三条第一款、第
十四条第二款、第
十五条、第
二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第
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