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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台账建设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台账建设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浙水普办〔2011〕64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台账建设是准确获取普查动态指标,确保普查数据来之有据的重要手段,也是水利普查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为切实做好我省台账建设工作,提高数据质量,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台账建设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全省各地确定的灌区、工业企业、建筑业与第三产业、河湖取水口的台账建设对象,重点是灌区和直接从河湖取水企业的自备水源台账建设情况。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名录规范性:台账建设对象名录确定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遗漏,数量能否满足要求。

  2、方案合理性:灌区台账建设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尤其是大中型灌区),取用水计量点选择是否正确、全面;规模以上平原河网灌区选取典型调查是否满足要求。

  3、计量措施到位情况:灌区、企业自备水源取水口台账对象计量设施是否建立;取用水量确定方法是否明确、可行。

  4、填报落实情况:台账表是否发放到位,填报单位和填报人员是否落实,填报人员业务是否熟悉。

  5、填报规范性:台账表、辅助台账表记录是否及时、完整,填写是否正确、规范。

  6、数据可靠性:台账表、辅助台账表记录数据是否准确、合理、可信。

  三、检查方式

  本次专项检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检查、内业审核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1、县级普查机构根据台账建设对象名录对辖区内所有台账建设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梳理,要求按照本次专项检查内容,对辖区内所有台账表、辅助台账表填写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内业审核;对灌区和有自备水源企业的台账建设情况进行全面实地检查,系统总结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同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形成县级自查报告。

  2、在县级自查的基础上,市级普查机构至少抽取2个所辖县(市、区),对被抽查县(市、区)的所有台账表、辅助台账表填报情况进行内业审核,并在台账建设对象中分别抽取不少于20%的灌区(有规模以上灌区的至少选1个)和有自备水源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分析各地台账建设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总结好的典型案例和做法,形成市级抽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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