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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五)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网络,逐步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市级托养服务机构为示范,区县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安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为精神、智力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开展生活技能训练、职业康复、职业培训与工疗、农疗、文化体育、心理疏导、安全保护等服务,组织从事简单生产劳动以及相应的文化教育和休闲娱乐活动。将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优先发展。各区县要按照床位不少于50张、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标准,建立1处示范托养机构,依托精神卫生机构建立专门的精神残疾人托养机构;各镇(街道)、村(居)要依托养老机构进行残疾人托养。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非营利性托养服务机构。对规范达标的托养服务机构给予居民家庭水、电、气、暖费用同价优惠待遇。落实政府补贴政策,制定实施残疾人托养服务标准、入院甄别标准、机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逐步建立针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社会组织的资助和服务质量监督制度。加快托养专门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重点做好残疾人“五保”对象的托养工作,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属于城镇居民的并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属于农村居民并符合农村“五保”规定的,优先安排进入乡镇敬老院等福利机构。
  (六)加快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改善残疾人日常生活条件。严格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建筑物、交通设施、旅游景点、车站、居民社区等场所和设施实施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严把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审批关、设计审查关和竣工验收关。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于不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图纸审查,不得施工和组织验收。对未按照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建立完善无障碍建设责任制和奖惩机制。将信息交流无障碍纳入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推进互联网、手机等信息无障碍实用技术和产品研发;政府信息公开要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公共服务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市电台、电视台要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和手语新闻节目,区县电台、电视台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和手语新闻节目;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有条件的公共服务窗口增加手语服务。
  落实对残疾人各类优惠规定,火车站、汽车站的候车室应当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车上应当标明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席。残疾人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并优先检票进站、上下车,对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盲人、下肢残疾人免费搭乘公共汽车等市内交通工具。对残疾人实行优惠的单位(场所),应当在单位(场所)的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适当位置,设置残疾人优先、凭证优惠及免费的明显标志。对家庭成员中有2人以上是残疾人且1人是盲人或者聋人的残疾人家庭,免收有线电视初装费,减半收取收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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