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市的残疾人事业还存在着体系不完备、投入不足、服务设施缺乏、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保障和服务水平标准不够高、城乡区域差别较大等问题,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拉大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转变。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帮助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条件、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市正处于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时期,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加大投入,加快推进,务求实效,努力缩小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
二、淄博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全局,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2号)、《
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39号),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丰富、完善“共享阳光”品牌内涵,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无障碍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促进残疾人状况改善和全面发展,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一)总体目标
残疾人生活总体达到小康水平,参与和发展状况显著改善。建立起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基本框架,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显著提高。完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依法保障残疾人权益。制定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系统开展残疾预防,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加强残疾人组织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残疾人工作信息化水平,建设无障碍环境。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
(二)指导原则
1.坚持以残疾人为本,将改善残疾人民生、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作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残疾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践中实现全面发展。
2.坚持政府主导,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纳入全市总体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予以优先发展,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与经济文化强市建设的要求、与残疾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相适应。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将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纳入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加强目标管理和监测评估。
3.坚持社会化工作方法,充分开发社会资源,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培育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充分发挥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作用,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4.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以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为重点,政策、资金、项目向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三、“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康复
任务目标:实施重点康复救助工程,帮助6.5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组织供应2.5万件各类辅助器具,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适配辅助器具。普遍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初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完善康复服务网络,壮大康复专业队伍。建立综合性、社会化的残疾预防和控制网络, 实施重点预防工程,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政策措施:
1.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对0-6岁残疾儿童实施免费抢救性康复,救助年龄可放宽到9周岁。按规定将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治疗、畸残矫治手术,以及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矫形和辅助器具适配等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逐步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
2.建立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社会化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全面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提供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加快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步伐,发挥好市级残疾人康复机构的示范窗口、技术资源中心和人才培训基地作用。按人口分布和实际需求,按照市级不少于100张床位、建筑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县级不少于50张床位、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要求,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5年内市及各区县至少分别建成1处骨干型、标准化的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支持建立一批区域性康复技术资源中心,支持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福利机构康复设施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专业化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制定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专业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和康复技术标准,建立康复定点机构认证制度,提高康复服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纳入城乡医保定点机构和工伤康复定点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