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关于切实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清查阶段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
(浙水普办〔2011〕69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清查登记阶段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水普办〔2011〕6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积极组织开展普查数据获取与预处理工作。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的统一安排,水利普查工作重心将从“以对象清查为主”全面向“以普查数据采集为主”转变。各市、县(市、区)水利普查办要及时组织开展本地区的普查数据获取工作,全面梳理普查数据获取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的普查数据获取与预处理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在2011年11月底前,基本完成县一级普查数据的提前报送、录入与预审等工作。在2011年10月底前确保完成清查登记阶段普查对象空间数据采集与标绘工作,为填表上报阶段普查对象空间数据的标绘与处理奠定基础,相关技术要求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实施方案》(可从省数据处理组QQ群共享处下载)。同时,各地在开展普查数据获取与预处理工作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对清查数据成果进行自检,保证普查对象完整准确,不重不漏。
2、切实保障普查数据质量。各市、县(市、区)水利普查办要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国水普办〔2011〕38号)和相关技术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流程,细化质量控制要求。各县级普查办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严格做好自审自检。各市级水利普查办要及时做好数据的检查复核和预审,有计划的对所辖县级机构进行检查和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基层普查数据获取在进度、质量、数据条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一些重大技术问题,要及时向省水利普查办进行反馈。
3、有序组织水利普查第二阶段培训工作。各市、县(市、区)水利普查办,要积极组织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级和省级第二阶段填表上报与汇总平衡培训,统筹协调培训与其他普查工作的关系,确保参加培训人员与实际从事普查工作人员相一致,并在普查工作期间保持稳定。同时,要提前筹划安排县级培训工作,保障培训质量。
4、进一步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普查数据获取与预处理工作任务更重,技术要求更高,需要大量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专职人员参与。各级普查机构要进一步强化普查专职人员队伍建设,充实普查工作的技术力量,为普查数据获取和预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各地要对数据采集处理设施设备到位情况进行检查,保障数据采集处理需要。要进一步落实普查经费,建立健全普查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规范普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及时做好2012年度普查经费预算,保障2012年水利普查工作顺利开展。